标 题: Re: 警察:你儿子怀疑我是假警察拿水枪,我开了枪,他现在殡仪馆
发信站: 水木社区 (Mon Apr 14 16:44:08 2008), 站内
鄱阳县委:男子举刀行凶民警开枪制止
而鄱阳县委3月3日发给进贤县委的工作函对事件的经过却是这样描述的:"2月29日10时40分许,我县公安局110接警台接群众报警称,在鄱阳镇最繁华的饶州大道有一男子双手持刀在街上闹事。接警后,110处警处立即出警,在现场,民警看到一赤脚男子双手持刀追赶过往行人。见民警后,闹事男子马上跑到附近建设路的博源超市,并且情绪激动,挥刀打砸物品、砍人。民警立即疏散超市内顾客和员工,并向值班局领导汇报情况。随即,公安局值班领导和分管刑侦的局领导带领刑警大队、五一路派出所和治安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增援。经民警多次做劝说工作,该男子仍情绪亢奋,不听劝告,并多次冲向干警挥刀欲砍人。11时15分左右,该男子举起双刀突然要砍杀在现场前面的五一路派出所教导员曾文鹏,情况万分危急,民警开枪制止,该男子被击伤。随后,民警立即将该男子送往我县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经过调查得知,持刀男子叫陈振翊(男,1982年出生,进贤县人,景鹰高速公路鄱阳管理处工作人员)其母亲饶进系进贤县委宣传部干部。目前,省、市、县检察机关已介入调查此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熊五根认为:首先,我国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生命权生存权优先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与中央政法委强调的社会效益第一是一致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鄱阳警方以被害人陈振翊是精神病人为由而开枪击毙,姑且不讨论鄱阳警方判断被害人陈振翊患有精神病正确与否的问题。退一步说,既使是精神病患者,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精神病患者的生命权,更不允人民警察开枪杀害。因为精神病患者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该条例第9条规定的十五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鄱阳警方对陈振翊使用枪支不符合上述可以使用武器的任何一种情形。即使当时属于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尽量减少伤亡,在距被害人近距离且已经将被害人包围的情形下,既使开枪也不能选择他的致命部位将他击毙。
其三,本案中,鄱阳县公安局作为事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回避对本案的调查。鄱阳县检察院是否应当回避?如果鄱阳县公安局的主要领导是该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又分管鄱阳县的公、检、法、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第2项、第3项之规定,鄱阳县检察院也应回避对本案的调查。因此,陈振翊的家属希望通过新闻媒体呼吁上级司法机关尽快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此案,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截止记者发稿时,吴副检察长告诉记者:"尸检报告已出来了一部分,但还没有给死者家属。"案情真相究竟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刘行宾)(来源:江西商报)
【 在 shiai (拾爱/爱清华,爱美女) 的大作中提到: 】
: 江西鄱阳高速路员工报警被民警击毙(图)
: http://news.ifeng.com/society/5/200804/0414_2579_490429.shtml
: 核心提示:2008年2月29日上午,江西鄱阳县博源百货二楼电梯入口处发生一起命案:江西景鹰高速公路公司鄱阳管理处收费监控系管员陈振翊被鄱阳县一民警开枪击毙。事发后,"我们经多方了解,发现儿子死得太冤,请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查清真象,可事过20多天案情毫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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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想找个人好好去爱,把我对世界所有的爱都给予她……
为了寻找你,我迷失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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